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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返还礼金财物案2016-11-28 14:04:1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62次
【典型案例】 王小强与毛春燕经人介绍于2008年年底确立婚约后,王小强按婚约习俗多次给毛家家送彩礼。而后,双方因沟通方面存在问题而取消婚约。毛春燕经媒人手退给王小强彩礼现金5000元,而王小强要求毛春燕将所收彩礼全部退还。毛家以“王家先说退亲”及“彩礼已全部退完,事情已结束”为由,不予同意。双方于是闹到法院解决。 庭审中,被告仪承认收到原告乏笔彩礼:见面礼1100元、订婚6000元、送号200元,对原告所诉的其他彩礼不予认可o对此,原告申请由婚约媒人楚某作为证人当庭作证。证人楚某当庭除对被告认可的三笔彩礼予以证明外,还证明了另外两次彩礼的情况:(l)被告到原告处“看家”,原告之母问媒人“该给多少钱,1000元少不少”,媒人答复“能给就给2000元,lOOO元太少了”,但原告家是否给被告钱以及给钱的数额,媒人没有看见;(2)快该办事(结婚)前的一天晚上,媒人在原告家,当面将原告之母所给的5000元钱数了后,将5000元钱及“号”(迎娶日期单)交给原告,并交代原告送到被告的姐家。当晚原告返家后,原告告知媒人和被告之姐一起将钱和“号”送到了被告家。 【法院判决】 一、被告毛春燕于判决生效后IO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王小强彩礼现金5000元整。二、原告王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 当事人婚约取消后,一方当事人应将按风俗所接收的彩礼返还另一方当事人。具体到本案,考虑到原告在婚约取消的过程中曾因不适当行为而给被告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可由被告将所收彩礼予以适当返还o在被告所接收彩礼数额的认定上,除被告已承认的三笔共7300元外,证人楚某所证明的另外两笔共7000元,被告虽不承认见到,但结合农村婚约“看家”、“送号”的习俗及被告之后曾在家准备接收原告“送红布”的事实,该7000元彩礼也应予认定。被告所收的14300元彩礼中扣除已退还的5000元,剩余的9300元,可由被告再予以适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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