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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带假妻变卖房产

2016-12-14 16:06:2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827

  案情

  浙江温州某法院公开审理一离婚纠纷案,原告翁某(妻子)起诉称与被告林某(丈夫)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直至发生殴打,原告无法忍受被迫搬离住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还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多次欺骗原告,隐瞒或意图转移财产、虚构债务。2009年12月,被告为独自出售房屋,找人冒充原告到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委托手续进行房屋交易,幸得原告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据查,2009年12月14日,被告林某带着“仿真妻子”和父亲来到外省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公证书。公证人员查看了林某“妻子”的身份证(属第一代身份证),非常逼真,连里面隐藏的图案都有,根本没法看出是假的,通过对比发现她与身份证上的照片非常相像。此外,当时还让林某带来的“妻子”回答了一些相关信息,她均一一回答准确。问林某的父亲“这是你儿媳妇吗?”他也说“是”。

  2009年12月15日,原告翁某的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尊敬的客户,你合同号为364101XXX的住房贷款于2009年12月14日还款成功,本息合计81856。75元。落款署名为交通银行。合同号364101XXX的住房贷款,正是翁某与丈夫林某于2004年购买的一套按揭20年的房子贷款项目,按揭金额为10万元。

  翁某看完短信之后的第一感觉是惊愕:“只还了6年,谁私下里帮我们还清了?哪有这么好的人呢?”第二感觉是恐慌:“难道是丈夫背着我去卖房?”翁某次日到房产局查询得知房屋档案已经被公证处调走。听了她的介绍,工作人员叫她赶紧去交易中心阻止交易,幸好房屋还没被交易。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故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找人冒充原告办理房屋出售委托手续意图出卖房屋情况属实,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予少分。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外省某市店面(单价1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47。15平方米)归原告翁某所有;坐落于外省某市住宅(单价4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15。45平方米)归被告林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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