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内涵
2016-12-21 14:12:0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01次
“非婚同居”并不是一个法律确定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存在“同居”、“非法同居” 等法律用语,但没有“非婚同居”的提法。确定非婚同居的准确含义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正如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不加区分地使用非婚同居、非法同居、婚前同居、未婚同居、姘居这样的词语。事实上人们就“非婚同居”本身的理解也是不一致的:一是认为非婚同居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这基本与我国学界争论的“非法同居”同义;二是认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同居,强调同居不以结婚为目的;三是认为非婚同居的实质就是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共同体,认为非婚同居等同于事实婚姻。四是认为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基于合意自愿组成的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都会形成非婚同居关系。笔者以为,第四种观点较为贴切。在我国社会现实和现有法律制度背景下,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男女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下,自愿组成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共同生活体的行为,至于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是否指向婚姻在所不问。其实质是当事人以非婚姻的方式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家庭生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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