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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成立要件

2016-12-21 14:13:1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28

  非婚同居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基于合意而自愿组成的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法律认可的非婚同居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无配偶和同居伴侣的男女双方

  虽然同性同居的现象在各国已经十分普遍且有些国家已经对这种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制。但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将婚姻限定为异性之间的结合。非婚同居关系具有类婚姻关系的性质,应当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以两性结合为基础。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还应当均无配偶和同居伴侣。“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法律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非婚同居的一方也不能同时有其他的同居伴侣,与婚姻关系相类似非婚同居关系也应当是一种排他性的关系。

  (二)无同居障碍

  首先,非婚同居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的共同生活体。非婚同居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系,意思自治是成立非婚同居关系的前提。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而建立的一种家庭关系,这就排除了婚姻领域经常存在的胁迫、强制、买卖甚至抢婚、诈欺等非自愿因素的存在。其次,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识别同居的法律后果。未婚同居者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最后,同居者在非婚同居生活期间,可能生育子女,基于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非婚同居当事人不能有禁婚疾病,或者直系血缘关系。

  (三)稳定的共同生活体   

  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应当建立像婚姻一样的共同生活体。共同生活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有实质内容,要达到同食共寝这样的标准,不能是简单的生活搭伙。而且这种共同生活应当具有持续性,而非短暂的、临时发生的两性关系。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能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能证实未婚配偶间的起初所表示的爱情,而使这种结合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且肯定下来。持续性是各国公认的非婚同居关系的特征之一,如丹麦法律规定须同居3年以上,其间无明显中断。而南斯拉夫有关法律规定同居须长时间的进行,否则法律不予保护。我国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也应要求非婚同居具有持续性。非婚同居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共居生活状态,有较固定的同居场所,并以两年存续期间作为规制起点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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