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
2015-07-02 16:33:5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50次
【热线疑问】 文凯和齐荔两人是相亲认识的,在相恋不到半个月后就打算结婚了。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两人在婚前口头约定了财产的分配方式:婚后各人的财产各人自主支配。文凯去年做生意不慎投资失误,赔了五十万元,为了躲债主,他去外地避风头了,当他的债主来找齐荔时,齐荔便告知债主两人婚前口头约定了财产分配。但是债主并不知晓这个情况。那么债主还可以向齐荔要债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口头约定对第三方是否有约束力的法律问题。债主可以向齐荔索要债款。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达,许多新的思想也随之流入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便是其中一例。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足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现实生活中,如果该财产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本身即属于无效合同,自然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约定并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已经知道该约定,就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 本案中,债主并不知晓文凯和齐荔的口头约定,所以该约定对债主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债主不受该约定约束,可以向齐荔索要债款。 【法条衔接】 《婚姻法》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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