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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规案例 >> 父母公证房子赠与儿子 离婚仍为个人财产 |
父母公证房子赠与儿子 离婚仍为个人财产2017-01-11 16:20:3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91次
案情
梁某与张某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某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据了解,张某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某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某,张某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某个人名下。张某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某一家三口居住,梁某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某居住另一房间。梁某主张该房是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某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某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某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梁某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符合五种情形属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某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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