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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买房 证据不足仍为夫妻共同财产2017-01-11 16:21:1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69次
案情
陈某和李某于2004年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变得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的恶习,最终陈某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人在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庭审中,陈某提供了房产查册表、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该房产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称,该房屋的是由其父母出资的,李某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银行转账记录(2010年11月至2015年)。但陈某主张此部分转账仅是李某父母取款的银行凭证,与购房款总额也不一致。 判决 法院判决认定,因仅有父母的转账记录且转账至李某名下账户,李某父母的转账款项和购房款支付的总额不一致,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该房产的购买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某为该房产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等,故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父母对房产出资款可以债权人身份另行起诉解决。该房屋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最终李某出价85万元取得该房产产权,李某应一次性补偿陈某42.5万元房屋补偿款。 评析 父母出资并登记为个人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中的李某希望适用上述规定主张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出资人没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且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此该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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