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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签生子协议 擅引产被诉违约

2017-03-02 09:21: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72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一夜风流染上性病,伤心的妻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5月11日,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赵某某承担抚育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一千元。 2000年5月,陈某与赵某某结婚,次年6月生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能多赚些钱培养儿子,小俩口将儿子交于家人代养,于2004年3月双双来到浙江温州市打工。9月,思子心切的陈某向公司请了四天假,告别丈夫便匆匆回家探子。 对隐藏在社会角落里的色情服务垂涎已久的赵某某,借妻子不在身边之机,在一美容厅里偷尝了嫖娼的“禁果”。不曾想,风流逍遥了一夜的赵某某为此染上了尖锐湿疣的性病。妻子回来后得知此事,精神上颇感痛苦,认为自己对丈夫和家庭真情付出,换来的却是丈夫的虚情假意,从此两人开始分居。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去世后,已有身孕的王艳和婆家人签订“留后”协议,后王艳擅自将小孩引下,被婆家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今天,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留后”协议书无效。 2003年3月11日,王艳与林亮经人介绍相识。3月17日,王艳与林亮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9月25日,林亮在搞运输途中不幸车毁人亡,此时,王艳已怀孕六个多月。为给林亮留下一后人,2003年11月4日,林亮的弟弟林明与王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乙方王艳所生孩子由林明抚养。甲方给付乙方6800元作为营养费补偿,2003年11月4日给付1000元,剩余5800元在王艳生下孩子后由甲方抱养时一次付清。二、该孩子日后的生活、教育等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一直抚养到该孩子成年……。”协议签订后,王艳收取了林明给付的营养费1000元。 2003年12月3日,王艳在未经林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引下。林亮的父亲和弟弟林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艳返还收取的营养费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给林亮“留后”所签订的协议书,限制了被告王艳依法享有的生育自由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被告由此而取得的营养费1000元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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