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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离婚案件执行情况分析

2017-05-31 11:16:0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71

  本文以该院2011年--2014年的离婚执行案件为样本,统计、分析、总结了案件特点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现阶段离婚执行案件总体呈现的特点

  2011年至2014年,该院每年分别受理离婚执行案件(案由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84件、66件、78件、66件,分别占当年度立案受理的离婚案件的比例为10.08%、6.77%、8.04%、6.66%。

  (一)离婚执行案件数量整体呈现下降态势,申请执行率不是很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特别是青年群体)的生活观、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变化,当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时,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的存续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能够理性地决定离婚与否,并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离婚纠纷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有些即使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双方一般能够自行理直。还有一些离婚纠纷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和好或者自愿申请撤诉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这些案件均无可执行的内容。

  (二)离婚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龄短而导致离婚的占主要比例。294件离婚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结婚时间不足1年的61件,占离婚执行案件数的20.75%;2至3年婚龄的155件,占离婚执行案件数的52.72%;3至10年婚龄的69件,占离婚执行案件数的23.47%;10年以上的9件,占离婚执行案件数的3.06%。执行过程中,经过询问、调查发现,结婚不足1年和2至3年这两个时间段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基础往往不是很牢固,很多是经过短暂的相识相恋,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不注重培养感情,因性格、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从而导致离婚。并且,婚龄较短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尚未生育孩子,正因为没有孩子的后顾之忧,双方在决定是否离婚的时候也往往更加草率,这部分离婚案件申请执行的内容往往涉及金钱及其他财物。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多为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在上述四年共计294件离婚执行案件中,有65件是申请强制执行返还彩礼的案件,占离婚执行案件数的22.11%。在慈溪,男女双方家庭都比较注重传统的结婚习俗,特别是在订立婚约时由男方一般需要支付给女方一笔“彩礼”。又由于慈溪经济相对比较发达,无论是在市区还是农村,彩礼数额的标准(约定俗成的)一般比较高(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有些家庭甚至要通过借贷来凑足“彩礼钱”,因此如果结婚时间短又离婚的,男方往往要求返还彩礼。有109件是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占离婚执行案件数的37.07%。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与此类申请执行人谈话发现,离婚纠纷中的女方往往认为自己处于弱势,在婚姻失败以后更是难以宣泄情感,因此即便嫁妆已经数量不齐、被消耗或者价值很小,女方也一定要通过强制执行把嫁妆要回来。有49件是在共同财产分割后的金钱给付案件,占离婚执行案件数的16.67%;有13件是离婚后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定数额款项的案件,占4.42%;2件是协助房产过户案件,占离婚执行案件数的0.68%。

  (四)因孩子抚养问题申请执行的离婚执行案件占一定比例。四年中因涉及孩子抚养问题申请法院执行的离婚案件56件,占离婚执行案件的19.05%。该部分案件往往因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或另一方不按照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来支付抚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费而引发。

  二、离婚执行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离婚双方矛盾较深,很难利用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从上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该院每年离婚案件的申请执行率在10%左右,虽然申请执行的比例不高,但是这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从夫妻到因为离婚纠纷而对簿公堂,再到案件执行,相互之间往往积怨已深,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有些即使有履行能力仍然拒不履行,执行人员较难做执行和解工作。特别是生活经验和办案经验均不足的年轻干警,碰到此类案件往往把握不好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觉得较难“下手”。

  (二)返还嫁妆类案件执行进度慢。离婚执行案件中的返还嫁妆类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没有考虑到审执兼顾问题,对于女方主张的需要返还的嫁妆,一般不会实际前往现场查看并核对真实的物品数,像杯子、被子、热水瓶等数量较多的小件物品往往以若干来表示。另一方面,就像前面提到的,当事人双方因为积怨较深,互不退让,甚至将情感宣泄到这些物品之上。因此,到了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前往现场查看的过程中才发现判决书所列的嫁妆清单中的一些小物件已经毁损,或因为判决书所列的物品清单数量不明,当事人双方对物品数量僵持不下,严重影响执行进度。比如,慈溪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598号王徐美与韩建云离婚纠纷一案,因为判决书中嫁妆清单所列的被子数量为“若干”,在执行现场双方当事人对应该返还的被子数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互不相让,差点引发又一场冲突。最后,执行人员通过村支书给双方多次做工作,该案件才得以执结。

  (三)涉及孩子抚养问题的离婚执行案件,执行手段“治标不治本”。实践中,因为涉及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关系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开支,即使离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比较激烈,或者被执行人的经济条件一般,一般通过执行人员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往往能够主动支付拖延支付的抚养费,或者通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等手段往往也能执行到位。对于涉及孩子的探视权的离婚案件,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虽然很明确,比如一方需要在每周六将孩子交给另一方,让孩子和另一方相处的时间不少于10小时,然而实践操作却没有那么简单。执行人员常常碰到“不听劝”的被执行人拒不将孩子交出的情况,而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又无法强行将孩子“夺过来”交给另一方,且碍于执行手段有限,往往也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但是无论是支付抚养费还是允许对方探视孩子,都有一个持续履行的过程,仅仅依靠劝说或者采取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的方式往往是“治标不治本”,常常碰到今年的抚养费执行到位了,明年申请执行人还得来申请执行,直接导致执行案件数量增加,阻碍执行效率的提高。

  (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难。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金钱给付案件,特别是对于价值较大的房产分割,法院一般会将房产的所有权判给其中一方,由另一方补偿一定数额的款项(根据房产的价值不同金额有所不同,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元),一般这些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被执行一般不会将其转让变现,况且很多为集体土地上房产,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并非不想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确实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致使案件难以立即执行。

  (五)申请执行人情绪比较激动,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比如前面提到过的离婚后涉及“彩礼”返还案件,慈溪当地高昂的“彩礼”费用往往给经济条件一般的男方家庭带来极大的负担,特别是在农村,男方家庭因为结婚需要四处借钱,欠下很多外债。短暂的婚姻相对于高额的经济付出,往往导致心理的不平衡,申请执行人情绪往往比较激动。有的申请执行人在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往往不够理性,把原因归结于法院,甚至不断上访、缠访;有的在公力救济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来进行自力救济,结果因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慈溪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1109号朱玉娟与黄军华、黄华珠、项智彪、黄英通、范苏娇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件的就是因为一起离婚后涉及“彩礼”返还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非慈溪法院案件)而引发的,双方家庭因为“彩礼”返还大打出手,不仅引发民事赔偿,上述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朱玉娟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被执行人黄军华也被行政处罚。

  三、对策和建议

  为做好离婚案件执行工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认为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当动用多种社会力量,形成良好的执行氛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从源头上减少离婚执行案件的数量。开展送法到社区、送法进村、送法到集市等活动,宣传《婚姻法》等法律,同时积极与当地新闻媒体合作,播放典型案例,使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成通俗易懂、生动的案例故事。特别是加强农村普法力度,定期组织“小巷法官”进村讲课,既扩大农民的法律知识面,增强其法律意识,也让农民学法、懂法、守法,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社会陋习的发生。

  (二)多开展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交流,注重审执兼顾。法院内部首先要统一思想,让审判人员牢固树立立案、审批、执行“一盘棋”思想,要求审理案件时着眼全局,兼顾执行工作。对于离婚案件,调解先行,那么审判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做好调解工作,在审理环节就注重消除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提高案件的主动履行率;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有实际履行内容的调解(或判决)书的可执行性,比如涉及返还嫁妆的,在调解过程中要了解(甚至要做到实地调查)清楚嫁妆的物品种类和数量,在嫁妆清单中列明。比如涉及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尽量确定合适的抚养费支付的周期,比如半年或者一年一支付,从而避免因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而导致原告反复申请执行,给司法资源带来极大的浪费。

  (三)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讲解工作,强化申请执行人的责任意识。目前社会上很多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不能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就是法院的责任,不论被执行人有没有能力,这也是很多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信访的原因。实际上,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果法院本身依据法律程序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就要把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做好,不仅仅在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做好讲解工作,更要贯穿整个执行过程,强化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意识,比如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使人们对法院执行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不失之偏颇。

  (四)强化执行力度,讲求执行工作艺术。一是分析离婚执行案件的特点,有的放矢,特别是对于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执行工作预案。二是执行干警要提升自己的工作修养,对待申请执行人要耐心,要耐心做好案件执行的解释工作,化解申请执行人的激动情绪,使其了解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对待被执行人要细心,不放过任何一点执行线索,理清思路。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身处基层的优势,在农村婚姻执行案件中,通过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威信较高的亲属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其做思想工作,减少冲突,达到互体互谅,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使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增强执行法官的业务素质。注重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司法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执行人员办理离婚执行案件的水平。针对离婚执行案件的特点,加强执行人员之间的交流,特别是有丰富执行经验的老同志要多指导年轻干警,以便年轻干警能更好的把握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从而更好的开展和解工作。通过群策群力,开拓执行法官的思路,集思广益,打开案件执行的局面,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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