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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的抚育费不够用,可以要求增加吗?2015-03-12 09:25:3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98次
【案例】
小强的父母离婚后,按照判决,小强被判给了母亲,父亲每个月付250元的抚育费。小强读初中的那几年,靠母亲的工资和父亲给的抚育费,母子两人勉强还够用。但是,小强读高一那年,母亲下岗了,她只能平时做一些零碎活儿,收入减少了很多,而小强读高中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又比初中明显增多。无奈之下,小强只好找任职为某公司高级主管的父亲要求增加一些抚育费,但是父亲以法院原来判定的数额是多少就是多少为由拒绝了小强的要求。那么,原定的抚育费不够用,到底可不可以要求增加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案例分析】 原定的抚育费不够,可以要求合理增加。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如何判断子女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原定的抚育费数额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小强的母亲下岗,同时小强读高中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实际需要增加,这些情况都决定了原来的抚育费已经明显不够,按照《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的规定,小强可以要求父亲合理地增加抚育费。另外,在诉讼程序上,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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