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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家务补偿?2017-06-09 14:26:5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96次
1、什么是家务补偿请求权? 家务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特定离婚主体的一项权利,其立法本意在于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弥补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缺陷,正确评价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对家庭做出的贡献,实现夫妻关系实质上的平等。 2、我国现行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基本内容和特征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赋予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务方面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物质补偿的权利,即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在性质方面,离婚家务补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补偿,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基于法定理由,只有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补偿。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独立的请求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一种民事权利。 (2)在适用范围方面,离婚家务补偿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实行婚后所得夫妻共同所有,当婚姻关系解除时,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3)在权利主体方面,须是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一方在家务方面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多付出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补偿。 (4)在实质要件方面,权利的享有必须以特定义务的履行为对价,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 3、要求家务补偿要满足什么条件? 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的财富。如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又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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