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9:30 离婚时达成协议 一年后反悔起诉
2011-03-28 21:22:24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5365次
内容提要:(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8080022000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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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主持人隗苇。由于网络原因,庭审图片、文字的上传有些迟缓。请各位网友谅解。下面,我们将陆续上传本次庭审情况。 [1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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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离婚时达成协议 一年后反悔起诉”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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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刘旭峰,男,自2007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代理审判员,书记员由冯淼担任。 [10: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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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0: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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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原告张女士与被告莫先生于2010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归被告莫先生所有,待他们的儿子结婚时再将房子过户给他。现在张女士以该协议约定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 张女士称:双方在协议中提到的房屋属于福利分房,房屋产权系单位所有,双方对该房屋只有居住权,所以任何人无权处分该房屋,该房屋只能在单位内部职工间流转。 莫先生称:协议是双方在民政局签订并办理离婚手续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得到了民政局的认可,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0: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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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0: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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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10: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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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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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女士,女,汉族,居民,北京某桥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 委托代理人廖宁,北京国威正浩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住该单位宿舍。 [10: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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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先生,男,汉族,居民,北京某桥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38岁,北京市房山区城乡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房山区西大街。 [10:1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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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10: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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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何时收到起诉书? [被告]:半个月。 [10: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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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女士诉被告莫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旭峰独任审理,书记员冯淼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1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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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异议,不申请。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 [10: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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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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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10: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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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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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宣读起诉书,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在房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关于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将位于某桥梁有限公司的一套房屋分割,该房屋属于单位福利分房,系原置换所得。该房屋产权系单位所有,原告与被告对该房屋只有居住权,在协议离婚时,原告与被告协商将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约定待双方的孩子结婚时过户给孩子,协议后,原告到单位咨询得知,该房屋系单位集体产权,任何人无权分割,且只能在单位内部职工间流转。现在双方的孩子在上高中。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单位福利分房,属于集体产权,原告和被告均无处分权,该协议侵犯了单位的协议,应属无效。故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住房的分割无效。 [10: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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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办理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得到民政局的认可,原告要求确认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10: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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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要求确认关于住房的分割无效是吗?部分无效? [原告]:是,对财产分割有意见。 [审判员]:原告提交证据。 [原告]: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 [审判员]:出示给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不用看了。 [审判员]:是否有离婚证? [原告]:没有。 [被告]:带了。不作为证据提交。 [10:2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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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离婚证是否可以提供? [原告]:庭后。 [审判员]:是2010年3月8日离婚吗? [原告]:是。 [审判员]:争议房屋是三室一厅吗? [原告]:是。 [被告]:是。 [审判员]:是否有产权证? [原告]:没有。 [被告]:还没有发放到被告手里。 [审判员]:房屋什么性质? [原告]:单位集资建房,集体产权。 [被告]:不清楚。 [10:2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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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房屋位置在何处? [原告]:闫村镇大件路。 [审判员]:清楚产权性质吗? [原告]:刚开始不清楚,后来从单位了解,是集体产权,只有使用权。 [被告]:是旧楼换新楼,以前的旧楼有房产证,但是房产证已经交了,旧的是*单元*。 [审判员]:两栋楼是在一个地址吗? [被告]:就是建起来了,交了那套,换了一套。 [10:2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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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是某桥梁有限公司的员工吗? [原告]:是,金属结构车间员工。 [被告]:在项目部,也属于中铁桥梁公司。 [审判员]:单位是否有出具单位的产权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员]:是否有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审判员]:是哪个部门分房? [原告]:是物业管理中心。 [10:2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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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提交证据。 [被告]:我方无证据提交。 [10: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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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办理离婚协议的时间? [原告]:2010年3月8日。 [被告]:属实。 [10:3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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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的签字是本人所签吗? [原告]:是我本人所签。 [被告]:是本人所签。 [审判员]:房屋是何时取得的? [原告]:2010年2月5日得到房屋钥匙并取得房屋,当时没有房产证。 [被告]:属实。 [审判员]:双方何时结婚? [原告]:1990年1月5日结婚,1994年5月11日生婚生子小豪。 [被告]:属实。 [10: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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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要求房屋分割无效的原因? [原告]:该房屋系单位福利分房,属于集体产权。另外此房屋是原被告的工龄置换所得,应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审判员]:房屋是如何取得的? [原告]:是经过置换所得的。 [审判员]:此房屋是否可以上市流通?是否经过房改房等? [原告]:没有。 [被告]:不清楚。此房屋是因为原先的一个房屋置换过来的,后来是否经过工龄置换我不清楚。 [10:3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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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房屋的性质和双方的身份,法庭到北京中铁桥梁公司物业进行调查,下面我宣读调查笔录一份,原告张女士和莫先生都是我单位我职工,房屋是他们的,但是是单位的大产权房屋,仅针对我单位的员工,不对外上市交易。双方当事人对调查笔录有什么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房屋是单位的大产权,仅针对单位工作人员,不对外上市交易。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员]:张女士是那个车间的员工? [原告]:是金属车间的。 [被告]:是项目部的员工。 [10: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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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们单位房屋是否有过转让或者赠与的情况? [原告]:不清楚。 [审判员]:继承人对房屋只有使用权,双方在2010年2月5日取得房屋后,双方是否见到过房屋的产权证? [原告]:没有,到现在房屋都没有产权证。当时申请的名字是莫先生,当时是以我们两个人的工龄计算的。我们俩分别出资了。 [被告]:在他们双方离婚协议书中表示:是被告出资购买的。 [审判员]:双方签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原告]:此协议只是其中一部分,双方还有另外一个协议,有3页内容,对房屋的使用等明确的很清楚。协议在莫先生手中。 [被告]:有一份协议,那个协议在先我不清楚。协议书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我不作为证据提交。 [10: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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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原告]:没有,有3页的协议是双方最初的真是意思表示,到民政局后由于协议内容繁琐,所以形成了后来的协议。2010年3月8日双方领取离婚协议书之后,原告取得房屋钥匙后,原告本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被告被部分派出出差不在家,是原告本人出资装修的。 [被告]:不认可,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男方支付全部房款及装修费用。 [审判员]:当时双方是否在3页的离婚协议书中签字? [原告]:当时离婚协议书中打印的,好象签字了。民政局说归纳为一页,所以就形成了后来的离婚协议。我的手中没有3页的离婚协议。 [被告]:没有。 [10:3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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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部分还有补充的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是单位的大产权房屋,任何人不得转让、拆除等,双方离婚时对房屋进行处分是无效的。而且房屋是以双方的工龄等置换所得,也是唯一的一套房屋,离婚之前双方协商该房屋原告有居住权,离婚后被告要求原告搬出房屋,原告没有其他的住房,因此原告认为双方对财产分割中住房分割部分应属于无效。第一、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明显显失公平。请求法庭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角度,考虑房屋有原告及其孩子的居住和使用权。请求依法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项目无效。 [10:3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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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认为原告起诉没有道理,通过法庭调查和双方的证据,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从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关于购房款和装修款都是被告方所出,原告方得到了汽车一辆,所有债务都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都知道房屋是可以处置的,条件必须是本厂职工,双方都符合这个条件。我认为只是原被告双方对文字表述方面存在瑕疵,事实上双方处置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而且也并不存在侵犯集体的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从2002年年底开始所有的工资收入就都没有给过家里,孩子生活的花费都由我承担,当时说让他出钱买房子,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想法,就是为了孩子着想而购买的。我承担家庭的一切费用,让他负担房屋的费用都是应该的,应该综合家里的实际情况。单位房屋的所有权归厂子,但是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性质应该区分,我们只有使用权,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处分的所有权就是错误的。住房部分第二项中旧房屋的家具、电器等,可以看出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原来的房屋还存在,诉争是用原来的房屋置换所得的。 [10:3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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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双方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对家庭的贡献问题,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原被告双方孩子抚养的问题上进行了约定,而且被告还给付原告部分现金,其中包括房屋折款及一年的抚养费。不存在对家庭没有贡献的问题。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10:3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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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庭审到此,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4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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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担任此次直播速录任务的李立娟及照相任务的方少健。 [10: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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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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