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2010)高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陈爱莉与被告陈齐离婚纠纷案

2011-03-27 21:12:57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4951
内容提要:从庭审以及原告的陈述、举证、自认的情况看,原、被告婚后不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不断恶化,且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至 今,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弥合,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表明了原告离婚的决心,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 裂,符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要件。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10)高新民初字第1885号

 

原告陈爱莉,女,汉族, 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石羊场乡石桥村4组,身份证号码:510107198111181307。

委托代理人颜学茹,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陈齐,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一段125号,现住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三元社区仁和街115号7栋1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513822198406260031。

原告陈爱莉诉被告陈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莉的委托代理人颜学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爱莉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生育一女陈。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0年1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至今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陈喧的抚养费500元,直至陈喧独立生活止,陈喧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爱莉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1、原、被告及婚生女陈喧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婚生女陈2008年5月28日出生;

2、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2007年5月16日结婚

3(2010)高新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陈爱莉曾诉请与被告陈齐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2010年9月16日石羊街道三元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陈齐从2007年10月至今一直租住在位于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三元社区仁和街115号7栋1单元10号的房屋内。

被告陈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原告陈爱莉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与原告陈爱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有直接联系,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原告陈爱莉曾于2010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生育一女陈2010年2月原告陈爱莉曾起诉要求与被告陈齐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确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应解除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以及原告的陈述、举证、自认的情况看,原、被告婚后不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不断恶化,且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至 今,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弥合,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表明了原告离婚的决心,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要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本院认为,鉴于陈现在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小孩随原告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作为婚生女陈的父亲应当承担小孩相应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用。考虑目前普遍的生活水平和物价状况,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陈的生活费400元,陈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爱莉与被告陈齐离婚;

二、婚生女陈(2008年5月28日出生)由原告陈爱莉抚养,被告陈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陈爱莉支付陈的生活费400元,陈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陈爱莉与被告陈齐各承担一半,直至陈年满十八周岁;

三、驳回原告陈爱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此款)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最近更新
(2011)高新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代和芳与被告杜
(2011)高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沈祖兵与被告莫
(2011)高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沈祖兵与被告莫
(2011)高新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甘刚与被告王颖
(2010)高新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静萍与被告
(2011)高新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孙科与被告金梅
(2011)高新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周洪英与被告魏
2010年6月29日9:15 拒绝交还孩子户口簿 离
2010年6月24日15时 离婚后同住一宅 前妻主张
2010年10月13日9时 夫妻离婚分割房产 拒还房
2010年9月28日9时 离婚后孩子不让见 亲父讨
2010年9月20日14时 离婚约定子女抚养费 不给
2010年8月27日8:30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2011年1月31日14时 男子携女友与妻离婚 父亲
2011年1月19日9:30 离婚时达成协议 一年后

点击排行
(2010)高新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静萍与被告
(2011)高新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孙科与被告金梅
(2011)高新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周洪英与被告魏
(2011)高新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甘刚与被告王颖
(2011)高新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代和芳与被告杜
2010年6月29日9:15 拒绝交还孩子户口簿 离
(2011)高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沈祖兵与被告莫
(2011)高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沈祖兵与被告莫
2010年9月20日14时 离婚约定子女抚养费 不给
2010年9月28日9时 离婚后孩子不让见 亲父讨
2010年6月24日15时 离婚后同住一宅 前妻主张
(2010)高新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李厚培与被告
(2010)高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陈爱莉与被告
2011年1月31日14时 男子携女友与妻离婚 父亲
2011年1月19日9:30 离婚时达成协议 一年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