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9时 离婚后孩子不让见 亲父讨要探望权
2011-03-28 21:26:13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5604次
内容提要:(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8980930385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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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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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王振伟诉曹冬探望权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5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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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王振伟称,其与被告曹冬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经大兴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曹冬抚养。但离婚后,曹冬将孩子带走,不允许原告及家人探视。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每月探视一次。 [08: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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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本案由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李书林法官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黄村法庭佟学娜。 [08:5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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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8: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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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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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0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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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0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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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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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开庭。 [09: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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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0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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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振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美富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0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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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振江,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世美富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09: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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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魏文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跨时代民事代理事务所所长,住单位宿舍。 [09: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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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曹冬,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集美家具城米卡多专卖店销售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0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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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就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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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没有异议。 [09: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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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经本庭审查,出庭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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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振伟与曹冬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李书林法官担任审判员由书记员佟学娜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09: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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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有权委托代理人 7、有权上诉 。 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 [09: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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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听清了吗? [09: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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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听清了。 [09: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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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09: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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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不申请。 [09: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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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亦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先由原告陈述起诉被告事实、理由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也可以口头陈述。之后,再由被告作出答辩。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09: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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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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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判令原告在每周六下午8时至周日下午6时探望孩子;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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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起诉被告方离婚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同起诉书中所写。 [原告]:是。 [09: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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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是否还有补充? [09: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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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了。 [09: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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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被告是何时经本院判决离婚的。 [09: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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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09年7月24日,判决婚生子王某由被告曹冬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009年8月起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09: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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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的抚养费按时支付了吗? [09: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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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我们每月都在存款,但是具体以什么方式支付没有达成协议,我们现在就携带了抚养费,可以当庭支付。因为我们一直都没有见到孩子,不知道怎么支付。 [09: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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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手对于探视子女的情况协商过吗? [09: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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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直没有见面过,被告一直拒绝原告探视孩子,没有提供孩子的住址等基本情况,所以才引起了此次诉讼。 [09: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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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孩子的出生日期? [09: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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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06年*月*日出生。 [09:2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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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09: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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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宣读答辩状(附卷略),自离婚判决书下发的一天,原告当事人从来没有与我联系要看望孩子,并且原告从来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我已经申请了执行,孩子自出生到现在一直由我抚养,一直在我的娘家生活。孩子一直与我一起生活,原告从来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如果他真的想要孩子,应当主动给孩子抚养费,还要我申请执行才可以。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因为孩子一直与我生活,已经习惯了,现在原告居住在哪里我不清楚,所以不允许原告看孩子,如果看望孩子,必须由我指定探望的地址。我不同意每周都见孩子,这些对孩子身心教育都不利,我希望三个月原告探望一次,在我指定的地点,不可以单独带走。 [09:2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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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原告陈述的婚生子的时间对吗? [09:2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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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的。 [09:2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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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在上学吗? [09: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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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大兴上学,是幼儿园。 [09:2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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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对于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次数上探望意见不一,王某是双方的婚生子女,双方作为父母都有义务抚育,在抚养问题上,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你们的抚养义务,在探视问题上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我建议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在探视的次数和方式上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何确定,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要对孩子有利。双方可以进行法庭辩论,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需要法庭辩论? [09: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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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需要。从原告和被告离婚之后,原告一直没有见到过孩子,被告认为孩子一直在她处抚养,孩子是双方的,处理此问题应当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为基础,从本案的事实看,原告一直没有见到过孩子,2009年7月两次与被告协商探视孩子,并一直在楼下等待,110都已经对此事有了关注,如果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希望孩子不会因为是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而身心受到影响。作为一个孩子,双方父母的爱对孩子都是很重要的,既然双方都为孩子着想,在法庭上就应当以事实为准,孩子之前归谁抚养大家都清楚。希望父母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真实的世界,不要让孩子生活在一个谎言的世界。双方父母之间的问题不要将孩子牵连进来,不要磨灭每个人抚养孩子的事实,这个没有意义。所有的人都是为孩子着想。 [09:3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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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现在孩子住在哪里我都不清楚,在哪里上学我也不清楚,我没有任何方式看到孩子。 [09:3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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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方有什么要辩论的? [09:3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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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孩子从小与我一起生活,我认为他已经习惯了我这边的生活环境,我不想打乱他的生活,每周见一次对他的身心教育都不利,所以我认为见面不可以这么频繁,孩子从小都没有和原告在一起,孩子和原告没有感情。原告的所作所为对孩子成长都不利,别的不想多说了。 [09:3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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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庭审调查和双方的辩论意见,法庭认为,双方的行为没有错误,一个宗旨都是为了孩子,但是双方作为父母,如何探视孩子应当协商,双方在法庭上辩论了这么多,但是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没有夫妻缘分,但是孩子是无辜的,他需要得母爱和父爱,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在探望孩子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不愉快的场面,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 [09:4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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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父母对子探望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权利进行探望,另一方,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在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和次数问题上,父母双方应当协商,不能协商的由法院作出判决,这是法律的规定。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只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父母在协商这个问题上要调整心态,要讲家庭伦理道德,孩子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孩子的父亲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与孩子沟通的权利,母亲应当协助。双方应带有道德风尚的姿态,互谅互让,首先要端正一个态度,要讲究家庭伦理道德。双方是否可以协商一下。 [09: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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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协商。 [09:4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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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的意见呢? [09:4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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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按照我的意见我可以同意协商。 [09:4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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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协商是要互谅互让,不能以任何一方的意见为调解的前提。原告要求将孩子接到自己的家探望,这种方式并无不当,被告认为怕影响到孩子的生活习惯,也并不是没有道理,对于自己的子女,原告对于抚养费上表示出很强的诚意,双方应当对此进行沟通,对于抚养费探视方式等在日后都可以进行调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被告方是否可以对此考虑一下。 [09:5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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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我之所以不同意原告将孩子带走,原告提供的他的住址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我不清楚他住在哪里,到时候我没处找孩子去。我不可以允许原告带孩子单独出去。我和原告之间有很多的恩怨。 [09: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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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如果让原告带孩子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是否会出现双方因为旧日的矛盾而发生争吵,这对孩子是否有利,被告也是并不是一直会居住在一个地点,如果原告不履行按时接送的时间概念,可以中止探望的权利。我建议双方可以充分协商,被告是否可以考虑调整。 [09: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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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调整。 [09:5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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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可以将方式调整一下吗? [09:5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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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调整至2周看望一次。 [09:5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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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十一将至,被告是否可以让原告探望一次,看看是什么效果,不予接走,然后双方与我汇报情况,双方同意吗? [09:5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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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我可以考虑。 [09:5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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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方可以借此机会将抚养费付清,被告将执案件撤销,双方将此矛盾一次化解,被告可以考虑吗? [1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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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告将抚养费给孩子,我可以撤诉。 [10: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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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我建议双方在十一期间可以看望孩子,不超过1小时。 [1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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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考虑。 [1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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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怎么联系? [10: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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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我给法官打电话。 [10: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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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尽量协商,先走一步看一看,十一之后我们再解决。今天开庭到此,现在休庭,本庭定于2010年10月9日上午10时,在黄村法庭继续开庭,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10: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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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听清楚了。 [10: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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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确认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0:0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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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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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黄村法庭速录员张文娟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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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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