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规案例 >> 浅谈“假离婚”现象 |
浅谈“假离婚”现象2018-08-23 09:11:3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359次
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涌现的一种现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共同意思,而是因串通或受对方欺诈而办理离婚的情形。一般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串通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假离婚的两种情形 串通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等。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意复婚或者与他人结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有的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财产可能作出牺牲,有的则既为达到离婚目的,又把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骗到手。 假离婚的法律责任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也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由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还须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否则有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构成重婚。而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为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通谋离婚或被欺诈离婚的,在婚姻关系上无法再恢复,但在财产分割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要求重新分割。但若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则其请求将会被驳回。 假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对第三者而言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夫妻通过虚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是不能得逞的。 “假离婚”现象是由比较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所导致的,它的形成已经有一段时间,所以解决这个问题也自然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并且要就各地不同的产生原因来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去取得良好的成效。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