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主张子女抚养费
2015-11-23 11:15:3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202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抚养费请求的主体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1)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护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其收入能够满足其接受教育、医疗等成长需要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是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据此,此类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其收入无法满足其接受教育、医疗等成长需要时,仍不能免除其父母的抚养义务。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的在校就读限定为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对于在校接受大学教育者的没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基本上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2、成年子女对未成年时抚养费的追索不符合该制度目的和功能,不予保护。 3、义务主体的范围及权利行使条件。分居或者离婚不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仅限于当期费用或已经发生的费用,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且不以父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 5、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抚养义务是一个持续性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前述规定虽是离婚案件的规定,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主张变更抚养费数额同样适用。 7、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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