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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已签字放弃抚养权以后还能争夺吗?

2018-11-22 09:15:2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164
 一、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时女方已签字放弃抚养权以后还能争夺吗?
 
  规定是离婚之后,一方当事人相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和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自行协议。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有主张变更抚养权一方到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女方争夺抚养权的方法
 
  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第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第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具体操作一定要科学合理,必须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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