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女方独立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2019-11-25 09:42:4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249次
一、婚后女方独立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二)、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一方单独出钱在婚后买房,除非双方对房产有明确产权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与追认权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与追认权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要求夫或妻正当性地行使夫妻相互代理权,然则,实践中也是存在夫妻一方在处理非因家庭生活需要的重大事务而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以致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权出现非正当性。此时,夫或妻的非正当性共同财产处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夫妻另一方的追认,以矫正使夫妻一方行使的共同财产权处分权归于正当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婚姻法的规定虽是带有身份属性的,有关财产处理的规定不能完全地依据合同法原理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在规定的民事权利权限上是相通的,即夫妻相互代理权也还是属于代理权中的一种,只不过,夫妻相互代理权比较特殊,它带有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和共同共有的相关理论属性,以致它无需代理权限的证明文件,如代理合同等,只要他人知道是夫妻关系就可以。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正当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如单方赠予行为,不存在受赠予方的支付合理对价,使得该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根据赠予原理,赠予是不要式的,且是诺成性合同,以致出现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但从身份关系角度分析,我们却不得不考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在有些赠予行为是合法、合理、正当的,那么,就需要夫妻另一方行使追认权,以使夫妻一方原非正当性行使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行为矫正为正当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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