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商定流产的孩子离婚出生的,男方应否承担抚养费?
2015-07-28 13:31:1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14次
【案情】 胡连香与张海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胡连香已经有4个月的身孕。双方经协商同意,由胡连香做流产,由张海承担胡连香流产的一切费用。离婚后,胡连香对流产反悔,在未征得张海同意情况下,将孩子生下。胡连香以孩子已出生为理由,要求张海履行抚养义务,给付抚养费。遭到张海的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胡连香提出,张海作为孩子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 张海提出,离婚前双方曾协议流产,但离婚后胡连香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即将孩子生下,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拒绝给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 1条第1款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为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按照优生、优育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做人工流产,是双方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并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行为,也不是执行协商的内容的行为。因此,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由怀孕女方做人工流产,虽是一种双方协议行为,但该协议行为对怀孕女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然在离婚中协商同意由胡连香做人工流产,离婚后胡连香反悔,生下孩子,其行为并不违法,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 《婚姻法》第2 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一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张海拒绝负担抚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任何情况下出生的子女,既便父母有错,子女都是无辜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因此,父或母对其所生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时,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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