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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关于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2014-12-19 09:17:2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85

无效婚姻财产纠纷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法律咨询经人介绍双方同意因结婚年龄不够未结婚在一块过了将近三年,有一女儿,未在一块时男方父母给买了房子,现在两人性格不同经常吵架,现在分手女方是否可以分房子和财产,女儿抚养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只有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如果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的话,女方无权分割财产的。抚养方面: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第一考虑孩子年龄,越小跟母亲的可能性越大,第二考虑父母抚养能力,经济条件越好的越有可能获得抚养权,第三考虑孩子的意愿和跟父母一方的感情程度。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对方抚养将对孩子成长不利,反方将会得到抚养权。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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