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订立的婚内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
2015-02-05 13:32:2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60次
自愿订立的婚内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被告长期在新疆工作,近年来原告与他人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6年5月为被告写下一份婚内协议,原告承认自己与他人有同居行为,但不会与被告离婚,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向被告支付赔偿金40万元。原告于2007年l2月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双方签有赔偿协议,并以此为据,要求原告支付被告4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原告坚决反对以该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由原告签名确认的婚内协议系其受被告要挟所写,因此该协议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该协议与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清单、手机通讯发票和车船票相互映证,能够证明原告与他人有同居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公序良俗,对被告造成精神伤害,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方面具有完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原、被告事先约定原告若提出离婚就给予被告40万元补偿的协议为人身关系的解除附设了经济约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且原告不予认可,应认定该协议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无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害方式、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为10000元。 综上,(1)婚内协议有财产方面的协议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关于财产协议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第l9条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准。而对于人身关系的协议,则应以强行性规范为准则,不得僭越法律规定,突破法律精神。(2)《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当夫妻一方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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