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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效力2015-03-30 15:18:1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254次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在法律上的其他效果。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就会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在不同部门法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一)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对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有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2)禁止相互结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相互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相互之间禁止结婚。 (3)共同财产的效力。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4)遗产继承权。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继承人,除丧失继承权者外,享有法定继承权。 (5)其他权利与义务。例如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的生活;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或有其他监护人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等。 (二)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监护和代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法定的监护权和代理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与外祖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之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 (2)司法宣告的请求权。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依法提起宣告失踪或撤销宣告失踪以及提起宣告死亡或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请求权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 (3)财产代管权。《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4)确定法定继承顺序。一定范围的亲属成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依据。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还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刑法上的效力 (1)特定犯罪的构成条件。某些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如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2)告诉权。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近亲属之间的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行为,只要没有发生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须经由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四)诉讼法上的效力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是指亲属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后果。 (1)回避。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等人如果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司法人员的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员请客送礼,违反规定接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等,应当自行回避;如不回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2)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由取得其法定代理人资格的近亲属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3)享有上诉权和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对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一审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上诉。对生效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未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上诉等。 (4)执行请求权。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的,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近亲属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五)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上的效力 (1)-定范围的亲属享有探亲的权利。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休假探望与其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的权利。 (2)-定范围的亲属享有获得津贴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另外,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血亲可享受领取一次性抚恤费或定期、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国籍法上的效力 (1)-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自然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即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就具有中国国籍。 (2)-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与中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3)-定范围的亲属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后退出中国国籍。 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在其他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老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都有涉及亲属关系的规定,另外在行政法、国际私法及其他领域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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