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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2015-03-30 15:12:4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430次
亲属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以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发生或终止的原因。亲属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各不相同 。例如,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了亲子关系,父母或子女一方死亡,死者与生存一方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就随之终止,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一定的亲属关系。不同类型的亲属,其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有所不同。 1.配偶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依法结婚,是男女产生配偶亲属关系的唯一原因。在我国内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就是确立配偶关系的时间。 2.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 出生是引发自然血亲关系的唯一原因及根据。出生的法律事实一旦出现不仅使该出生者(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形成了自然的血亲关系,而且一切与其父母具有血缘联系的人,也与该出生者形成了无法改变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须当事人双方或对方认可,也不需要履法律手续。尽管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有时须经生父认领或法律确认,但不论认领还是确认都必须以出生这一事实为依据。即便在生父没有认领或者法律没有确认以前,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实际存在的这种自然血亲关系也是不能否认和改变的。 3.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 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是基于法律的假设或者直接确认。由于种类不同,其发生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养亲关系的发生原因是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形成了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养外祖父母与养外孙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可以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发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4.姻亲关系的发生 男女双方结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了配偶关系,也随之与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产生了姻亲关系。因此,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只有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才与配偶的血亲或血亲的配偶成为姻亲。婚姻成立的时间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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