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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2015-04-13 14:07:5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08
                               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案例】刘某(女)与夏某结婚后生有一女夏乙。后双方于2003年初离婚,夏乙(当时7岁)由刘某抚养,其父夏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6年,刘某再婚,夏乙随其母和继父王某一起生活。后继父王某在和刘某商量后,将夏乙改姓王。夏某发现后,与王某一家交涉未果,遂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恢复女儿原姓氏,并要求刘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夏乙继父王某与夏乙生母刘某未经夏某同意,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对夏某的监护权利造成了直接的侵害,遂判决责令恢复孩子姓名,并赔偿夏某的精神损失若干,同时驳回夏某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父母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体,而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并不以父母的离婚而消失。父母离婚以后,不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仍然是平等的,只不过由于夫妻离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则间接以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而已。父母离婚以后,在变更子女姓名问题上,应该慎重。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办法来处理:一是如果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子女原来的姓名。二是夫妻双方协商不成,而子女又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一般应该沿用原来的姓名。三是子女已经有辨别能力,并且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则可以由子女自行决定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离婚后子女随谁生活就必须随谁姓的想法和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母任何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的做法也是不妥
当的;另一方据此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更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如果一方坚决拒付,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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