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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2015-04-03 13:38:3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228

【案例】
        姜某(女)与赵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双方为此常常发生矛盾。2007年3月份,赵某外出打工。6月份的时候,姜某在没有与赵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接收了他人丢放在医院门口的女孩,并且一直抚养,但是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丈夫赵某回家后也一直不肯接受姜某抱回的孩子。2009年5月,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赵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对姜某要求离婚表示同意,但是认为姜某自行接收小孩,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对小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案例分析】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姜某接收弃婴的行为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另外,根据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姜某是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丈夫赵某对此事前并不清楚,而且事后也一直不肯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本案例中,法律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姜某的事实收养关系有效,姜某应该对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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