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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重大共同债务须经双方同意2015-12-21 11:14:5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67次
“近年来,无论是全国范围还是福建省,离婚率都有所上升,确立并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是维护不掌控财产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兼联络部部长李蔼君近日就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问题向全国政协提交了提案。
李蔼君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构由单一趋向多元,不仅有现金、银行存款,还有股票、公司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一旦离婚,财产争议标的可能达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亿元。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掌控权并不平等,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不掌握财产的一方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往往吃亏。
李蔼君在提案中提出六条建议:
第一,立法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知情权,明确规定公民有权查询自己个人名下的财产和配偶名下财产。
第二,财产登记职能部门不应当以部门规定为由限制财产查询。律师法明确赋予律师调查的权利,因此,财产登记职能部门应当废止本部门与法律抵触的规定,严格执行律师法规定,保障律师调查权。
第三,由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公民婚姻状况信息系统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共享。目前,财产登记职能部门认为夫妻不能查询对方财产状况的重要理由是无法确认夫妻身份,即使持有结婚证,也可能存在仿造或结婚后又离婚的情况。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公民婚姻状况信息系统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也可以解决财产登记部门的顾虑。
第四,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制度。如此,财产登记职能部门即可通过婚姻信息系统的共享信息查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约定财产的情形,并确认是否准予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
第五,推行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度。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是指未在不动产产权登记簿上记载为权利人的夫妻一方享有的权利,当登记簿上登记为产权人的婚姻当事人一方以转让、赠与、抵押等方式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必须经未登记为产权人的另一方书面同意。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婚姻一方当事人擅自变卖、赠送、抵押其名下不动产的行为,保护其配偶的财产性利益。
第六,确立夫妻重大共同债务须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并将个人负债或共同负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制度。这样就能够促使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更加慎重,并促使债权上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对债务进行确认,以防止离婚诉讼中存在的虚假债务现象,维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漆律师点评: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若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不知晓该债务的,一般法院均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夫妻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起诉配偶,向配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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