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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适用哪些法律?

2015-04-02 12:53:4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87

        遗产继承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而《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在适用上述法律、法规时,关键是要把握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贯穿我国整个继承制度的精神和准则,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独具特色的继承思想。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
        第一,坚持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在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继承法的根本目的和任务。这对于调动公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对鼓励公民为社会、家庭和个人进行财富积累,以及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作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另外,《继承法>第1条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是一个有著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女性在正常的情况下不得继承遗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法律上彻底废除了封建的继承制度,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社会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坚持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是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尊敬老人,关爱未成年人,照顾、扶助痛残者,不仅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我国的继承制度担负着养老育幼的重要职责。《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第四,坚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继承法要求处理继承纠纷时,必须遵循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继承法要求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不仅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也是为了正确处理继承问题、稳定家庭关系。《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坚持限定继承原则。我国继承法在处理遗产与遗产债务关系时,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彻底废除了旧中国一直延续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传统习俗。《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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