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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前隐瞒不育症 未达目的诉离婚2015-12-28 13:07:5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99次
为了延续香火,实现当父亲的愿望,大龄未婚男子王建隐瞒自己患有不育症的事实,与离异的单亲妈妈李艳“闪婚”。因李艳拒绝把女儿户口迁移到王建名下,王建遂起诉要求与李艳离婚。日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2012年5月,36岁的王建与比自己大5岁的李艳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王建向李艳表示想和她组建新的家庭,并一再表示不会计较李艳的过去,并会善待她以及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看到王建如此有诚心,家中又盖了新房,也为了让女儿尽快有一个稳定的家庭,2012年9月,李艳与认识4个月的王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王建见李艳迟迟不把她和女儿的户口迁移至自己的名下,便于2013年6月底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李艳返还婚后为她治病、购买“三金”而支付的钱款。 庭审时,李艳表示不同意退还王建钱款,并称王建欺骗自己,隐瞒其患有不育症的事实,王建结婚只是为了“得到”她的女儿,成为女儿的父亲,以延续香火,因而拒绝把户口迁移到王建名下。 法官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王建、李艳系经人介绍后相识,在4个月的短暂相处后即登记结婚,婚前互相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只共同生活了短短的二十余天,其余时间均两地分居,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均表示今后不愿意共同生活,已无和好的可能。王建婚前隐瞒自己患有不育症的事实,具有一定过错。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王建要求李艳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治病钱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地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艳同意与王建离婚,王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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