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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

2016-02-24 15:39:0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86
内容提要:何艺因为丈夫骆翔和第三者刘雯非法同居,十分伤心。她劝刘雯离开骆翔被拒后,绝望的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邻居张大妈见过骆翔和刘雯一起住在隔壁楼二层204室,愿意为她出庭作证。何艺手上还有骆翔和刘雯的亲密合照。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第三者介入

【典型案例】

    何艺因为丈夫骆翔和第三者刘雯非法同居,十分伤心。她劝刘雯离开骆翔被拒后,绝望的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邻居张大妈见过骆翔和刘雯一起住在隔壁楼二层204室,愿意为她出庭作证。何艺手上还有骆翔和刘雯的亲密合照。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及骆翔、刘雯的合照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八种:(l)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规定,照片、邻居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有些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而骆翔、刘雯两人的亲密合照也属于物证的范畴,都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末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入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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