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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行为对离婚的影响2016-08-22 17:11:2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15次
1、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就我国婚姻法规定而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马蓉与宋喆之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答案是不能。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才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同时,也只有达到同居这一标准,才可以作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无过错方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换言之,就马蓉与宋喆之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言,在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只能作为王宝强与马蓉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而不能完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更不能作为王宝强向马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2、是否影响财产分割? 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由此看来,王宝强据此要求马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都没有法律依据。 题外话 对于离婚时发现孩子非亲生的,男方有权以女方违反忠实义务使其为孩子的成长付出财力和精力、感情,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女方予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同时,如孩子生父也明知的话,应当和女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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