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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媒婆收取“说媒费”的行为?

2016-05-10 09:40:1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00
内容提要:  现在,我国很多地区还保留着媒婆“说媒”的习俗,媒婆说媒成功收取“说媒费”也是既定成俗的事情,那么在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红娘”给人牵线搭桥、介绍婚姻而收取“说媒费”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现在,我国很多地区还保留着媒婆“说媒”的习俗,媒婆说媒成功收取“说媒费”也是既定成俗的事情,那么在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红娘”给人牵线搭桥、介绍婚姻而收取“说媒费”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案情简介】

  单身男子刘某请求村里“红娘”赵某帮忙说媒,经过赵某的介绍与撮合,刘某和唐某终于走入婚姻的殿堂,刘某主动给了赵某5000元的“说媒费”表示感谢。婚后一年,刘某与唐某争吵不断,二人协议离婚。刘某称赵某收取的5000元“说媒费”于法无据,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赵某辩称,其为刘某和唐某牵线搭桥需要支出一定的劳务,且两人已经结婚,说明婚介成功,所得5000元是劳务中介费,收费合理合法,不同意退回。刘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红娘”给人牵线搭桥、介绍婚姻而收取“说媒费”是否合法?对此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红娘”给人介绍婚姻收取“说媒费”合法。“红娘”给人说媒从性质上看与居间合同相似,“红娘”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刘某作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需要向媒人支付报酬。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说媒费”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刘某。因为收费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国家机关审批,并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赵某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其收取“说媒费”是乱收费,是不合法的,容易扰乱社会秩序。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村“红娘”给人说媒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其获得报酬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因说媒行为产生必要的费用,则可以请求给付必要的劳务支出。

  【法官说法】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说媒费”是否适用居间合同的问题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红娘”帮他人说媒的行为从性质上看与居间合同相似,但居间合同不适于人身关系,说媒对象和“红娘”之间无法形成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关系,所以“说媒费”不适用居间合同。

  第二,关于“红娘”能否收取婚介报酬的问题

  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提及“说媒费”“红娘费”“婚介费”,本案中赵某系一农村老妇,给人说媒全凭三寸不烂之舌,他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他不得请求支付婚介报酬。他收取刘某的“说媒费”没有法律依据,该5000元系不当得利。

  第三,关于“红娘”能否收取劳务支出的问题

  “红娘”介绍相亲,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的支出。从情理上讲,如果帮人说媒自己花费的时间和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恐怕没几个人愿意“舍己为人”当“红娘”。所以,对于“红娘”牵线搭桥必要的劳务支出费用的诉求,应当适当予以支持。

  第四,关于赠与“红娘”财物的效力问题

  “相识相爱是缘分,走入婚姻不容易。”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都能认识到这一点,自愿赠与“红娘”若干金钱或财物,应解释其为有效。“红娘”可以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给的干金钱和财物进行受领并保有,给付方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媒人返还。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以被告赵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5000元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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