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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还可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吗?

2016-05-12 14:50: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72
内容提要:  5年前,小文文(化名)一岁多的时候父母协议离婚了。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文文跟着母亲生活,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直到孩子完成学业,男方无探视权。
  随着小文文的长大,各项开支不断增加,母亲发现紧靠她一个人的收入抚养小文文很紧张。今年7岁的小文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判令父

  【案情】

  5年前,小文文(化名)一岁多的时候父母协议离婚了。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文文跟着母亲生活,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直到孩子完成学业,男方无探视权。

  随着小文文的长大,各项开支不断增加,母亲发现紧靠她一个人的收入抚养小文文很紧张。今年7岁的小文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判令父亲支付给自己每个月1000元抚养费。

  【结果】

  5月5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根据小文文父亲的实际收入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审判决小文文的父亲每月支付小文文抚养费500元。

  【法理解析】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庭长李立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小文文的母亲与被告小文文的父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之约定,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予以确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2)项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对原告的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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