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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约定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是否有效?2016-05-17 10:50:1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59次
内容提要:袁冲与宋媛于1995年结婚。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恶化。自1999年起,袁冲与宋媛分居。分居时,两人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0年,袁冲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获利20万元。宋媛于2002年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袁冲做生意赚取的2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袁冲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 袁冲与宋媛于1995年结婚。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恶化。自1999年起,袁冲与宋媛分居。分居时,两人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0年,袁冲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获利20万元。宋媛于2002年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袁冲做生意赚取的2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袁冲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 【争鸣】 ●袁冲提出,自己与宋嫒在分居时书面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对分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等做出了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按照惫昏姻污勤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袁冲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2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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