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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16-05-17 11:06: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20次
内容提要:2000年6月,路南与裴蕾登记结婚。路南为现役军人,1996年入伍,入伍时20岁。婚后,两个人的感情较好。2003年7月,路南转业到地方o由于各种原因,路南的工作迟迟没有安排,赋闲在家。在此期间,夫妻两人的感情也出现了裂痕,经常吵架甚至动手。2005年7月,路南与裴蕾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对路南转业时获得的3万元复员费发生了争议。裴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笔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 2000年6月,路南与裴蕾登记结婚。路南为现役军人,1996年入伍,入伍时20岁。婚后,两个人的感情较好。2003年7月,路南转业到地方o由于各种原因,路南的工作迟迟没有安排,赋闲在家。在此期间,夫妻两人的感情也出现了裂痕,经常吵架甚至动手。2005年7月,路南与裴蕾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对路南转业时获得的3万元复员费发生了争议。裴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笔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鸣】 ★裴蕾提出,该笔复员费是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解答】 《婚姻法》第1 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 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o"以上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原则性规定o军人在复员转业时取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因公伤残的保险金、补助金等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其归属。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军人的复员费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如果是婚前取得的,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军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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