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规案例 >> 征地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征地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05-18 10:36:1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24次
内容提要:袁和平是某县政府机关干部。2000年,袁和平在下乡锻炼期间结识了某村女青年柳雨。两人于2001年结婚,但柳雨的户口仍然留在农村。2002年,柳雨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0元。2004年,袁和平与柳雨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袁和平起诉到法
【案例】 袁和平是某县政府机关干部。2000年,袁和平在下乡锻炼期间结识了某村女青年柳雨。两人于2001年结婚,但柳雨的户口仍然留在农村。2002年,柳雨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0元。2004年,袁和平与柳雨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袁和平起诉到法院。 【争鸣】 ■袁和平的代理人提出,柳雨获得的60000元征地补偿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但由于其是在农民失去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土地后得到的一种国家补偿,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密切的联系,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因此,只能通过类推的方式确定其归属。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