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继承权?
2015-06-03 16:48:3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56次
行使继承权,必须由《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行使继承权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开始继承时,应当按照《继承法》办理:死亡人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继承人是不满六周岁以下的儿童或者精神病人的,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受赠权的行使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继承人是已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使继承权、受赠权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赠权的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有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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