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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同意购买的高档衣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05-18 10:41:1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56
内容提要:    经人介绍,井华与宋兰兰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婚前,井华即发现宋兰兰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但由于双方处于热恋当中,井华仍然尽力满足其需要。结婚后,两人的收入由宋兰兰掌管。其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时问一长,两人因此发生矛盾。宋兰兰要求离婚。并华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宋兰兰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井华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实物可归宋兰兰所有,对应当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宋兰兰折价补偿。宋兰兰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井华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

    经人介绍,井华与宋兰兰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婚前,井华即发现宋兰兰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但由于双方处于热恋当中,井华仍然尽力满足其需要。结婚后,两人的收入由宋兰兰掌管。其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时问一长,两人因此发生矛盾。宋兰兰要求离婚。并华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宋兰兰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井华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实物可归宋兰兰所有,对应当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宋兰兰折价补偿。宋兰兰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井华诉至人民法院。

【争鸣】

    ●井华提出,争议的财产是以两人在婚后的积蓄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在不损害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实物可归宋兰兰所有,自己应分得的部分由宋兰兰折价补偿。
    ●宋兰兰提出,按照慰昏姻勘第18条第4项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争议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解答】

    根据触《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和自己的想法、喜好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本案中,由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形成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兰兰以该财产购买衣物、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以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是行使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处理权。但宋兰兰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顾及对方的不同意见,引起夫妻矛盾,属于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物品不一定都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置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该物品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即专用该物品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的上述规定是基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人身上的专属性和使用上的特殊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但对专用方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对另一方也没有实际意义,强行分割可能造成该物品在价值上的损害。但如果将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购置的所有专用的生活用品简单地归专用方所有,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该专用的生活用品价值较大或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时候。
    在本案中,如果宋兰兰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衣物、化妆品,价值不高,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不大的,可以认定为宋兰兰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如果该物品价值较高、在家庭
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就不能简单地作为宋兰兰的个人财产处理,在离婚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在具体分割时,可以采取实物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给对方适当的补偿的办法。既不损害物品的价值,也符合了双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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