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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同意购买的高档衣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05-18 10:41:1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298次
内容提要: 经人介绍,井华与宋兰兰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婚前,井华即发现宋兰兰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但由于双方处于热恋当中,井华仍然尽力满足其需要。结婚后,两人的收入由宋兰兰掌管。其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时问一长,两人因此发生矛盾。宋兰兰要求离婚。并华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宋兰兰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井华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实物可归宋兰兰所有,对应当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宋兰兰折价补偿。宋兰兰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井华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 经人介绍,井华与宋兰兰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婚前,井华即发现宋兰兰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但由于双方处于热恋当中,井华仍然尽力满足其需要。结婚后,两人的收入由宋兰兰掌管。其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时问一长,两人因此发生矛盾。宋兰兰要求离婚。并华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宋兰兰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井华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实物可归宋兰兰所有,对应当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宋兰兰折价补偿。宋兰兰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井华诉至人民法院。 【争鸣】 ●井华提出,争议的财产是以两人在婚后的积蓄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在不损害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实物可归宋兰兰所有,自己应分得的部分由宋兰兰折价补偿。 【解答】 根据触《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和自己的想法、喜好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本案中,由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形成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兰兰以该财产购买衣物、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以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是行使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处理权。但宋兰兰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顾及对方的不同意见,引起夫妻矛盾,属于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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