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反悔不予支持

2016-05-10 09:45: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888
内容提要: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11月4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原告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陈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陈某偿还。随

  【案情回顾】

  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11月4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原告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陈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陈某偿还。随后,陈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但是当陈某要求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南关区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陈某所有。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笔者敬告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最近更新
婚前财产可以一方卖吗
婚前购房可以写两人名字吗
婚前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吗
老公出轨离婚怎么判财产
什么情况下离婚女方净身出户
婚前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是如何分的
分居期间把财产给父母算转移财产吗
婚前给的钱离婚后归谁
起诉离婚时婚前财产会被分割吗
婚前共同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有哪些
婚姻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婚姻登记需要什么
老公有外遇怎么处理,要如何收集证据
婚外情怎么起诉离婚,要准备哪些证据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八条)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七条)
孤寡老人谁来管?
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
被宣告死亡后的人回来了,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亲等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