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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05-18 10:49:1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34
内容提要:白树生与牛兰于2003年12月结婚。婚后不久,由于白树生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好,实行减员增效,部分职工买断工龄。白树生获得买断工龄款6万元。失去工作后,白树生无所事事,引起牛兰的不满,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6月,牛兰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将白树生的6万元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白树生同意离婚,但认为6万元买断工龄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

    白树生与牛兰于2003年12月结婚。婚后不久,由于白树生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好,实行减员增效,部分职工买断工龄。白树生获得买断工龄款6万元。失去工作后,白树生无所事事,引起牛兰的不满,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6月,牛兰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将白树生的6万元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白树生同意离婚,但认为6万元买断工龄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鸣】

    ■牛兰的代理人提出,根据佞}姻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和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憩唔姻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即只有那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所以,婚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企业或者单位针对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针对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而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即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触昏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供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懈释(二)》)第11条第2、3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属夫妻共同财产。白树生获得的6万元买断工龄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白树生的代理人提出,买断工龄款应属被告的个人财产。理由是: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根据懈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也不包括买断工龄款。因此,职工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

【解答】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解释(二)》第1 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买断工龄补偿费性质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功能是保障职工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和保障,也是对其过去工作贡献的一种劳动补偿,是一种变相的工资补偿或劳动报酬补偿,而并非单纯的失业保障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对买断工龄款的归属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只能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
    《婚姻法》第1 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双方提前有约定及法律有直接规定的外,个人财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如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发放的补偿费与个人人身的关联性不密切,也就是说它的产生不是基于人身,而是基于工作,所以买断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该补偿款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和参加工作以后婚前的工龄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应视同工资补偿加破产安置费或失业保障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买断工龄时间长于婚姻存续期,工作后结婚前的补偿金部分因为买断工龄款具有劳动报酬补偿的性质,所以该部分的买断工龄款相应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
    《解释(二)》第1 4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入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o"第1款规定:“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买断工龄的补偿费是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口所以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财产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和夫妻关系续期外区别处理的方法。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方法,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后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将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作为分母是考虑到军人工作的危险性及奉献性,参军后的军旅生涯对其一生产生的影响,而普通工作不具有军人工作的上述特点,买断工龄后的影响较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消除,所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外的工龄补偿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即可。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的买断工龄款,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被告工作后结婚前的工龄补偿,则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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