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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05-18 10:57:0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91次
内容提要:王岩与朱碧春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前,朱碧春和妹妹共同继承了父母留下的一笔存款3万元。由于该笔储蓄是定期存款,当时未予以分割。2004年,该笔存款到期,经分割后,朱碧春获得15000元。2005年,王岩与朱碧春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因分割财产问题发生争议,王岩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 王岩与朱碧春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前,朱碧春和妹妹共同继承了父母留下的一笔存款3万元。由于该笔储蓄是定期存款,当时未予以分割。2004年,该笔存款到期,经分割后,朱碧春获得15000元。2005年,王岩与朱碧春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因分割财产问题发生争议,王岩诉至人民法院。 【争鸣】 ■王岩提出,该笔财产虽然是朱碧春在婚前继承的,但财产的取得毕竟是在婚后。根据愆昏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朱碧春在婚后继承所得的15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答】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 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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