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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配偶能否请求返还?2016-05-26 10:24:2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79次
内容提要:【案例】
蒋云生与李丽于2000年结婚。婚后,蒋云生在外做生意,李丽操持家务,婚姻生活比较融洽。但李丽一直没有生育,引起了公婆的不满,夫妻二人的感情也因此受到了影响。2004年8月,蒋云生的弟媳生下了一个男孩,一家人欣喜万分。蒋云生背着妻子将自己做生意所得的5万元赠与了刚刚出生还不满月的侄 【案例】 蒋云生与李丽于2000年结婚。婚后,蒋云生在外做生意,李丽操持家务,婚姻生活比较融洽。但李丽一直没有生育,引起了公婆的不满,夫妻二人的感情也因此受到了影响。2004年8月,蒋云生的弟媳生下了一个男孩,一家人欣喜万分。蒋云生背着妻子将自己做生意所得的5万元赠与了刚刚出生还不满月的侄子。2005年3月,蒋云生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6月,李丽获悉蒋云生擅自将巨款赠与侄子,当即找到其弟弟和弟媳要求返还,遭到拒绝。李丽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前夫及其弟弟和弟媳告上法庭。 【争鸣】 ■李丽提出,按照敏勖因污盼的规定,蒋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生意所得的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云生未经自己同意将该部分财产赠与自己的侄子,侵犯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而且受赠人为刚刚出生的婴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显然不能接受巨额的赠款。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赠与关系无效,蒋云生的弟弟和弟媳返还现金5万元。 【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蒋云生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生意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没有异议的。触昏姻法》第1 7条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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