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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房产抵押贷款的,是否有效?2016-05-26 09:56:5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68次
内容提要:【案例】
宋良与刘贝贝为夫妻关系0 2004年6月,宋良为做生意将两人共有的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宋良的名字)抵押给银行,贷款10万元。因担心妻子不同意,宋良未告知刘贝贝0 2005年8月,因宋良未按时归还贷款,银行将刘贝贝与宋良诉至法院。 【争鸣】 ■银行的代理人提出, 【案例】 宋良与刘贝贝为夫妻关系0 2004年6月,宋良为做生意将两人共有的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宋良的名字)抵押给银行,贷款10万元。因担心妻子不同意,宋良未告知刘贝贝0 2005年8月,因宋良未按时归还贷款,银行将刘贝贝与宋良诉至法院。 【争鸣】
【解答】 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 9条规定: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32条规定:抵押登记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婚姻法》第1 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o" 《解释(一)》规定:“夫妻间对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理,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重要财产处理决定的,需双方协商一致。”在本案中,宋良与刘贝贝系夫妻关系,宋良所抵押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不争的事实。宋良在将共有房产抵押时,没有征得共有人刘贝贝的同意,刘贝贝也未给房产抵押出任何证明。换一个角度看,宋良抵押房产时,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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