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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结婚证后未同居生活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2016-06-14 14:03:4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63次
内容提要:【案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原、被告(女)在外打工时相识.2010年2月双方开始谈婚,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端茶”、“订婚”、“查人家”等仪式。2010年II月2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后因举行婚礼的事宜产生分歧而协议离婚.2010年12月24 【案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原、被告(女)在外打工时相识.2010年2月双方开始谈婚,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端茶”、“订婚”、“查人家”等仪式。2010年II月2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后因举行婚礼的事宜产生分歧而协议离婚.2010年12月24日原告及其爷爷和被告三人就原告谈婚期间的花赞进行了初步结算,并由被告出具了初步结算单,之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于201 1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办理结婚镊记手续后,一直未同居生活,随后因举行婚礼事宜发生分歧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可以认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敞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主张,阂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对方的彩礼,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该彩礼应予返还,而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的财物属螬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应返还。因此,本案中原告方给付被告的白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和手镯各一只、五羊本田女士摩托车一辆、做衣服钱5600元、聘金6000元、“端茶礼”红包900元、“查人家”红包300元、原告寄给被告的1600元、原告方给被告的见面礼红包600元、“洗澡鸡”钱100元,其中礼金合计15100元,以及被告方订婚时给原告的红包300元和3月6日给原告的红包100元可以认定属彩礼,应予相互返还,折抵之后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的彩礼礼金为人民币14700元;其他接受原告红包的被告亲属因不属于本案当事人,故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亲属红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方订婚时花费的烟酒款688元、订婚后为被告购买一套衣服花费的500元、为被告办理驾驶证花费的费用以及原告2010年端午节依当地风俗到被告家“送节“时被告回赠给原告的红包190元,均属于馈赠性质的赠与物,当事人双方均不予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摩托车实际购买价格和办理牌照的花费以金钱方式返还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返还摩托车时牌照一并返还,故法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这是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确定彩礼的范围是本案的审判关键。彩礼是中国1日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娴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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