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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数月,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韵发生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的彩礼纠纷应当如何处理?2016-06-14 14:22:0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96次
内容提要:【案例】
原告胡某与被告单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日,原告胡某给付被告单某18.8万元,被告单某返还原告胡某8.8万元,被告单某实际收到原告胡某给付的款项10万元。原、被告双方予2010年2月2日在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计划于同年3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 【案例】 原告胡某与被告单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日,原告胡某给付被告单某18.8万元,被告单某返还原告胡某8.8万元,被告单某实际收到原告胡某给付的款项10万元。原、被告双方予2010年2月2日在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计划于同年3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但在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后、结婚仪式举行前的期间,原、被告因敝发生矛盾,导致结婚仪式被取消。原告胡某亍2010年3月23日将被告单某起诉至法院。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离婚的问题,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双方刚办理结婚登记不久,且结婚仪式并未举行。除非双方均一致同意不举行结婚仪式,结婚仪式从我国的传统和现实看,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一方坚持不再举行结婚仪式,并坚决要求离婚,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法理、情理、道理等因素,酌定被告适当返还。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单某离婚;二、被告单某返还原告胡某彩礼6万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当今牵t会尤其是80后青年,婚前同居、闪婚等现象越来越多。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典型案件就是,原、被告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随后不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约定了结婚仪式的举办时间。在婚礼的筹办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否准予双方离婚;二是原告实际交付被告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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