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规案例 >> 欺诈性抚养关系才能追索抚养费? |
欺诈性抚养关系才能追索抚养费?2016-08-04 15:46:3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07次
【案情】 原告林某与被告詹某于2003年1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7日,林某与他人生育一子,取名詹小某。詹小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由原、被告共同抚养。 2013年5月开始,林某与詹某因感情不和分居,詹小某随林某生活。分居两年后,林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詹某表示同意离婚,自述其在林某怀孕时就知道所孕非亲生,请求抚养詹小某。反之,则要求林某对其抚养詹小某4年来所付出的人力、物力给予补偿经济损失8万元。 林某与詹某经庭审一致确认,双方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即已知晓詹某无生育能力。 【分歧】 对于离婚时丈夫可否向妻子索要抚养非亲生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詹小某非詹某亲生,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养詹小某付出了一定的抚养费,离婚时,其请求林某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詹某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抚养詹小某,离婚时又向林某追索抚养费,不符合情理,不应支持。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二是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针对第一种“欺诈性的抚养关系”情形,有人认为,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有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女方应酌情予以返还,才比较公道。针对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虽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况下,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双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男方在离婚时追索抚养费,有悖情理。 本案中,被告詹某无生育能力的事实在原、被告进行婚前检查时,双方就已明了。据林某所述,是詹某无生育能力又想“后继有人”,她本人才会在詹某的唆使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林某的说法虽未得到詹某的认可,但不论林某的怀孕有无经过詹某的同意,是否事出有因,可确定的是,自身不能生育的詹某,对于林某为何会怀孕自然心知肚明,其在明知林某所孕子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对林某产下詹小某并未表示反对和予以阻止。 在詹小某出生后,詹某更视詹小某为己出,与林某一起共同抚养詹小某达4年之久。由此可见,詹某是自愿抚养詹小某的。詹某在离婚时还要求继续抚养詹小某,进一步说明,詹某对詹小某是有感情的,抚养詹小某是其自愿行为。而且自始至终,詹某对詹小某非其本人亲生这一点是明知的。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女方欺骗男方抚养非婚生子的情形,故离婚时詹某向林某追索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