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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与马蓉财产分割2016-08-22 17:11:0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80次
1、共同财产认定 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王宝强旗下宝亿嵘影业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经两次工商变更登记,现股东为王宝强及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为王宝强,股东包括王宝强、任晓妍、马蓉)。虽然马蓉已不再担任宝亿嵘影业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但该股权登记在王宝强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据此可以认定,宝亿嵘影业的股权变更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2、宝亿嵘影业分割 在王宝强与马蓉就宝亿嵘影业部分财产的分割过程中,会涉及到两部分内容: (1)宝亿嵘影业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就王宝强以自然人名义持有的股权部分,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马蓉如想成为宝亿嵘影业的股东,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同时征得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以王宝强与马蓉协商的转让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才能达成。当然,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马蓉同样也可以成为宝亿嵘影业的股东。 (2)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部分的财产分割,鉴于王宝强与马蓉都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其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知到另一合伙人即任晓妍即可完成财产分割事宜。 3、其它财产分割 此外,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事宜同样涉及到其婚后购买房屋、车辆、现金等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此就不予以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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