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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结婚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效力

2016-12-06 16:23:5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67
 领取结婚证时本人未到场,双方婚姻是否合法?如一方要求离婚,法院是否应该认定该婚姻无效?日前,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认定双方虽未到场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事实上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结婚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登记效力。
  陆某与妻子胡某于1993年相识,后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女方到男方家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陆某委托他人在当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夫妻并未到场。
  婚后,二人生育了两个女儿,日子过得还算舒心。直到2013年,胡某认为丈夫外面有人,并渐生矛盾。在一次大吵后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二人均未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档案资料。而据镇政府原经办人回忆,陆某与胡某确实在其手上领取过结婚证,但并非他们本人办理的。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和胡某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知结婚证是请他人代办,也拿到结婚证,并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而由于胡某不愿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驳回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虽然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颁布实施了《婚姻法》,要求结婚男女应当领取结婚证结婚。但实践中,法院仍然长期认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直至2001年后,法院才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未经登记结婚同居生活的,以同居关系对待,且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在2001年前,对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并不采取完全否认的政策,而是从尊重婚姻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有条件地认可事实婚姻关系,登记与否并不是婚姻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新《婚姻法》施行后,对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上或实质上瑕疵的,我国也并不采取一概否定之政策。程序上的瑕疵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机关领取结婚证,但本人提供了有关证件,双方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本人对结婚证未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中仍按有效婚姻处理。实质上的瑕疵如婚姻当事人未达婚龄、或存在重婚等无效婚姻事由的,在无效事由消失后,不得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在胁迫事由消失一年后,也不得再申请撤销婚姻。由此可见,我国对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关系,采取尽力挽救之政策,注重当事人是否在实质上符合结婚要件,如实质上符合结婚要件,对其婚姻采取保护之政策,认定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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