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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重婚罪?

2015-06-16 15:29:3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78
【热线疑问】
        李奇,男,34岁,1990年李奇在家乡与彭婉结婚,婚后彭婉生育一女儿。1992年李奇在外地工作期间,结识了冯丽,并以冯丽的名义在一小区购房与之长期同居生活。李奇与冯丽在小区内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李奇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称冯丽是其妻子,但李奇仍定期回家探亲并付给妻子彭婉生活费,因此彭婉一直被蒙在鼓里。后彭婉偶然从一老乡口中得知李奇与冯丽购房同居的情况,彭婉很是生气。李奇与冯丽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法律问题。李奇与冯丽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现今社会主张平等和人权,我国是一个尊重男女平等的国家,在《婚姻法》上更是明确地将一夫一妻确定为基本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尤其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本案李奇已经与彭婉在1990年结婚,在未与彭婉离婚的情况下,又购房与冯丽长期同居。对外两人也一直以夫妻相称,因此李奇与冯丽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构成了重婚罪,将受到《刑法》第258条的制裁。若冯丽明知李奇已有配偶,却仍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其行为也构成重婚罪。
        根据《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本案中彭婉既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李奇及冯丽,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李奇及冯丽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5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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