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2015-02-27 14:03:2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640次
【案例】 阿芬的丈夫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无故对阿芬大打出手,阿芬苦不堪言。她想着自己还年轻,也没有生育过孩子,几次想要离婚,都因公公婆婆劝阻没有离成,而且其丈夫也不同意离婚。后来,有一次丈夫将阿芬推下楼梯造成阿芬粉碎性骨折,阿芬大受刺激,并且终于下定决心离婚,后被自己的姐姐接到美国进行静养。阿芬的父母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民政部门却不予受理。那么,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案例分析】 离婚分两种情况: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如果是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必须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于诉讼离婚,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这是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例中,阿芬的父母可以代替阿芬出庭,但是必须由阿芬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也就是说,阿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必须是阿芬的真实意思,必须有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但是父母可以代她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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