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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

2015-03-31 14:04:1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22
        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或称“养金丝鸟”)现象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欠发达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妇女投诉的热点,并呈日益增多之势。更为严重的是,包二奶、姘居等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不仅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同时还引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在修改婚娴法的讨论过程中,全国妇联和部分专家提出:放宽重婚标准,将部分性质恶劣的婚外恋作为重婚论处,对《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作出扩大的司法解释。但多数学者认为,重婚与有配偶者的婚外同居不能混为一谈。重婚不仅是民事违法行为,也是刑事犯罪行为。即使要扩大对重婚或重婚罪的解释,那也是刑事立法的任务,在修改婚姻法时采纳上述做法是不适宜的。
        综合两种意见,《婚姻法(修正案)》在重申禁止重婚后,继之以增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从立法上加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前者称作前婚,后者称作后婚,也称之为重婚。
        2.重婚的认定标准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一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一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3.重婚与“包二奶”
      “包二奶”者与“被包者”经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或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这两种形式都构成重婚。在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而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上述不具备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不能按重婚定罪处刑。对其应当通过非刑罚的手段予以制裁,如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包括治安处罚),等等。
        4.重婚的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责任
        重婚将会产生下列3项民事责任:一是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二是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三是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责任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即有配偶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这一禁止性的规定是对禁止重婚规定的补充。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①。如“包二奶”、“姘居”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具备5个构成要件:与婚外异性(同性除外);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是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否则构成条件过于严格会导致一些同居者“漏网”。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事实重婚”的关系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共同点
       (1)两者的主体都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2)两者的当事人通常都有共同的住所或有共同居住的事实;(3)两者的当事人都有稳定的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4)两者都是违法行为,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不同点
       (1)同居的名义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事实重婚”者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2)违法情节与后果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和“事实重婚”行为在性质上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但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事实重婚”情节严重者要构成犯罪,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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